2012年9月20日,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姚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参加公开宣判,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畸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立即和严厉制止。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发布正式声明之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为此,综合以上因素和考虑,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照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由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姚明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运动员,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的公众人物,该案亦是姚明在国内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的首例诉讼案件,因此受到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湖北高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组成由副庭长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合议庭。由于姚明案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议庭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精神,经充分讨论,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畸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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