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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协:青训球员合同由4+2改为5+2 免10万注册费

www.7m.com.cn  2015年11月21日 来源:新浪体育 【大 中 小】

  北京时间11月21日,篮协在官网上公示出了《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并将修改的主要变化特别列出。其中涉及到俱乐部在与队内青训球员签约时,合同年限从“4+2”修改为新规定的“5+2”;以及删除了收取俱乐部首次注册 10 万注册费的规定。



  以下为篮协官网中的公示内容:

  《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原《中国篮球协会 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修改变化

  1、顺应时势发展和需要,为更好进行注册管理和服务,将管理办法

  修订为《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

  2、修改了原第十六条第六款中关于注册资金数目的规定,修改为:

  “申请参加赛事的俱乐部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赛事准入评估规则中对工商注册资金的要求。”

  3、修改了原第十六条第十款中关于使用押金手段促使青年队成立的规定,修改为:

  “俱乐部申请注册时,除应已经组建好成年队之外,还应同时完成青年队的组建工作(如果相关赛事对参赛俱乐部有此要求)。 俱乐部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国篮协批准,可在申请注册当年暂缓成立青年队,但该俱乐部在完成首次注册后的次年必须注册青年队并参赛,否则将暂停或终止其成年队参赛资格。如该俱乐部在随后年份中断青年队的年度注册,暂停或终止其成年队参赛资格。”

  4、删除了原十八条关于收取首次注册 10 万注册费的规定。

  5、增加了第十八条,关于俱乐部和运动队首次注册的起止时间限定。

  6、将原规定中第二十二条关于各类注册时间进行了具体明确,将CBA注册时间整体提前,以利 CBA 联赛各项准备工作顺利方便进行。

  7、根据 2015 年体经字 522 号《关于取消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删除了原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收取年度注册手续费500元的规定。

  8、将原规定第五十条,根据中国篮协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了完善修改,变为新规定第四十八条,陈述为:

  “俱乐部、篮球队一经中国篮协批准退出注册,在妥善处理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下,其所属原注册运动员可以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进行注册。”

  9、删除了原规定第五十三条关于运动员接受骨龄拍摄和指纹录入的规定。

  10、删除原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注册合格后颁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的规定,废除该证,同时修改为新规定第五十四条,陈述为

  “在年度注册申报程序结束后,中国篮协将对俱乐部提供的运动员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结果。公示期内若无任何书面异议,初审结果将得到确认。针对公示期内所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或争议,中国篮协将视情启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11、将原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短期交流的管理修改为新规定第六十条:

  “短期交流由竞赛部门按照竞赛规程负责统一组织并审核短期交流合同。”

  12、将原规定第四章“教练员注册与交流”删除,另行划出按照《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注册、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5 年 9 月 25 日,已颁布)统一专门管理。

  13、对原九十一条关于 16 岁运动员的合同进行了具体限定,修改为:

  “俱乐部与未满 16 周岁的运动员原则上只能签订试训合同,不得签订聘用合同。”

  14、将原规定第九十二条试训或聘用合同年限(4+2)修改为新规定第八十五条的(5+2),其中新增关于 5+2 的具体解释,具体为:

  “俱乐部的青年队队员晋升到该俱乐部成年队时(应至少年满 18 周岁),其原作为青年队队员的试训合同或聘用合同自动作废,俱乐部应及时与该队员一次性重新签订一份成年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多于五年的期间视为无效,少于五年的期间视为俱乐部自动放弃相关权力);上述成年队聘用合同期满时,在符合其它相关规定情况下,俱乐部对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即由自己的青年队晋升到自己的成年队的运动员) 将一次性享有最多为期两年的优先注册权或独家签约权。若俱乐部在优先注册权有效期内未能与自己所培养运动员续签成年队聘用合同,俱乐部应于当年度注册期内向中国篮协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说明是否坚持行使对该运动员的优先注册权,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注册权。若俱乐部在优先注册权有效期内与自己所培养运动员只签订一年的聘用合同,俱乐部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年的优先注册权。”

  15、将原九十四条对俱乐部权益进行了明确限定,修改为:

  “俱乐部行使优先注册权或独家签约权与自己培养运动员续签的聘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将不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优先注册权或独家签约权。”

  16、将原九十六条关于处罚中罚款的手段删除,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中国篮协将视情对违规俱乐部进行核减竞赛经费直至停止注册资格的处罚。“

  17、将原一百零三条关于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俱乐部、运动队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发生合同、注册、转会等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涉及合同等争议的也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向中国篮协申请调解或裁决,中国篮协可视具体情况将相关争议交由相关赛事的联赛委员会、常委会、赛事仲裁委员会或法律部门进行裁决。”

  201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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