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体育巨星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作为原告方的姚明本人未出庭,但其代理人要求武汉公司停止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等并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姚明代理人称——
索赔1千万,是按姚明身价及被告经营状况而定
姚明在诉状中称,“大鲨鱼”公司未经他本人许可,将他的肖像、签名及包含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服装、鞋类商品上以及招商、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以*店方式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姚明还重申,“姚明一代”与他无关。
昨日法庭上,姚明代理人指出,“大鲨鱼”还通过在其产品上使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等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姚明代理人称,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估中,姚明价值68.7亿元人民币,姚为某一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代言,基本广告费高达4500万元。此次所提千万元索赔,是结合大鲨鱼公司侵权销售状况而定的数额。
庭审辩论焦点——
“姚明一代”到底与体坛巨星有没有直接关联
庭审中,武汉大鲨鱼公司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原、被告双方在“姚明一代”商标所指上展开舌战。
大鲨鱼公司代理人认为,姚明的姓名并非本案原告姚明所独用,“姚明一代”表现的是与姚明以及其他叫“姚明”的一代人,而非特指某一人,“姚明一代”商标与“姚明”的名字在含义上有区别。
“原告称所售的鞋上有姚明肖像及签名,但无证据证实,因此不构成侵犯巨星姚明的肖像权。网站图案是一手拿篮球的男性,但图案看不出是姚明,男性所穿球衣的特征并不具有特指原告姚明的相关符号,如休斯顿、上海、球号等。”被告代理人说。
但此观点遭到原告代理人激烈反驳。原告代理人称,姚明作为一名巨星已广为中国普通公众熟知,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所涉侵权商品中,姚明是唯一的,而被告所用的“姚明一代”,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巨星姚明推出的第一代产品而购买。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姚明代理人称——
索赔1千万,是按姚明身价及被告经营状况而定
姚明在诉状中称,“大鲨鱼”公司未经他本人许可,将他的肖像、签名及包含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服装、鞋类商品上以及招商、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以*店方式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姚明还重申,“姚明一代”与他无关。
昨日法庭上,姚明代理人指出,“大鲨鱼”还通过在其产品上使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等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姚明代理人称,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估中,姚明价值68.7亿元人民币,姚为某一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代言,基本广告费高达4500万元。此次所提千万元索赔,是结合大鲨鱼公司侵权销售状况而定的数额。
庭审辩论焦点——
“姚明一代”到底与体坛巨星有没有直接关联
庭审中,武汉大鲨鱼公司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原、被告双方在“姚明一代”商标所指上展开舌战。
大鲨鱼公司代理人认为,姚明的姓名并非本案原告姚明所独用,“姚明一代”表现的是与姚明以及其他叫“姚明”的一代人,而非特指某一人,“姚明一代”商标与“姚明”的名字在含义上有区别。
“原告称所售的鞋上有姚明肖像及签名,但无证据证实,因此不构成侵犯巨星姚明的肖像权。网站图案是一手拿篮球的男性,但图案看不出是姚明,男性所穿球衣的特征并不具有特指原告姚明的相关符号,如休斯顿、上海、球号等。”被告代理人说。
但此观点遭到原告代理人激烈反驳。原告代理人称,姚明作为一名巨星已广为中国普通公众熟知,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所涉侵权商品中,姚明是唯一的,而被告所用的“姚明一代”,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巨星姚明推出的第一代产品而购买。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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