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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条款竟然用他们名字!来扒一扒里面都有谁?

www.7m.com.cn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东方网 【大 中 小】


  最近几年休赛期大合同纷飞,我们除了听到那些领略咋舌的球员合同,也让听说了一些NBA的条款。 除了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薪资帽,奢侈税,鸟权等名词,还有一些顶薪,球员薪金空间占用,交易保证金, 36岁条款等,这些东西太值得国内学习了。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有哪些条款是以NBA里面的人员命名的吧!


  1、伯德条款

  现在的NBA允许球队超过联盟工资帽签约自由球员,这让一个球队拥有多个高薪球员变成非常正常的情况,但是在“伯德条款”之前,球队是不能超过工资帽留住自由球员的,拉里伯德是第一个被允许超过工资帽签约的自由球员。

  1984年,拉里伯德成为自由球员,但是因为工资帽的上限,凯尔特人的薪资空间并不能满足拉里伯德签大合同,而NBA为了制造凯尔特人和湖人对峙的局面,对于“老兵球员”采取了宽大措施,以便凯尔特人能够留下拉里伯德,这就是“伯德条款”。

  “伯德条款”规定,如果一个球员在同一个球队连续效力了三年,三年后成为了自由球员,这时就具备了“够资格的老兵球员”,NBA允许球员所效力的球队给予其最大的合同,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0.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或者签约其他球队的只能上涨8%,而且最重要的,上涨的部分是允许超过球队工资帽的。

  同时“伯德条款”拥有继承权,比如一个球员和A队签约了一份3年合同,在一年后被交易到了B队并履行了剩下两年合同,那B队就具有这个球员的伯德签约权。


  2.泰德-斯特皮恩条款

  首先来看下泰德-斯特皮恩条款。即:禁止任何一支球队因交易而连续两年没有首轮选秀权(即便本队的连续两年首轮选秀权交易走了,但得到了其他球队至少一个两年内的首轮,也是被允许的。)。

  如果是铁杆骑士球迷或许对泰德-斯特皮恩这个名字多少有点印象,泰德-斯特皮恩是NBA著名的“*”老板,斯特皮恩做出最经典的事情就是81-82一个赛季让球队连换了23名球员和4名教练,并且在80-83这几个赛季间送出了以下选秀权:

  1982年首轮(第1位,选中詹姆斯-沃西)

  1983年首轮(第11位,德里克-哈珀)

  1984年首轮(第4位,选中萨姆-帕金斯)

  1985年首轮(第8位,德特勒夫-施伦普夫)

  1986年首轮(第7位,罗伊-塔普利)

  这些个瞎闹直接导致骑士在多年间都是支鱼腩部队,并且让球队在三年的时间里亏损了1500W,,而他买下球队只花了200W。后来联盟最终迫使斯特皮恩将球队出售,在NBA官方的再三请求下,克利夫兰当地的富豪戈登-冈德才愿意接手这个烂摊子。并且从此也多了一条规则:泰德-斯特皮恩条款。


  3.加里佩顿条款

  佩顿条款的具体内容:转会后被遣散的自由球员不得立即与原转出球队重新签约,而必须等待30天(赛季中)或者20天(休赛期)才可重新签约原转出球队。

  事发缘由为04-05赛季凯尔特人在与老鹰的交易。凯尔特人将佩顿、古格里奥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首轮选秀权送至老鹰,换回胖头陀沃克。但是之后,佩顿与老鹰协议解除合同,并马上与凯尔特人重新签约。

  联盟并不认可这种等同儿戏的交易情况,为了杜绝这类事件再度发生,佩顿条款因此而生。


  4.阿兰-休斯顿条款

  阿兰休斯顿外号是“中投王”,曾经在纽约红极一时,但是休斯顿因为膝伤,于2005-06赛季开赛前宣布了退役。在退役前几年,休斯顿一直是纽约尼克斯队的“形象代言人”。

  2001年休赛期,尼克斯与其签订了一笔6年1亿美元天价合同,休斯顿在签约之后也打出了生涯最佳的两个赛季,场均得分分别是20.4分和22.5分,但是休斯顿的提前退役也就说明在2007年到来之前,尼克斯仍需支付给他总计4000万美元的薪水,其中包括了2005年高达1912.5万的骇人年薪。

  于是当年NBA就颁布了新的劳资协议,一支球队可以裁掉队内的任何一名球员,且该球员的薪资不会占用球队的工资帽,这个条款的正式名称就是大家熟悉的“特赦条款”,但是起因确实是来自阿兰休斯顿,因此这个规则又被称为“休斯顿条款”。


  5.阿里纳斯条款

  阿里纳斯是一个非常励志的人物我们都知道,他的那个经典广告很多球迷都看过。作为一个二轮秀,勇士选中他之后只与他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但是阿里纳斯在勇士的第二个赛季打出了18.3分4.7篮板6.3助攻的“超级数据”,毕竟对于一个二轮秀来说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数据了。

  在合同结束之后,由于阿里纳斯不满足“伯德条款”(在一个球队待三年),因此勇士只能用一个中产合同来续约,这个薪水自然满足不了阿里纳斯,于是勇士的竞争对手奇才开出了6年6400万的合同劫走了阿里纳斯。

  为了保护母队的权益,联盟出台了阿里纳斯条款,规定其他球队在两年新秀合同的二轮秀合同结束后,无法开出高于中产的合同。即其他球队无法对这类球员开出比母队合同更高的合同。

  这个条款对于二轮秀还是有一定限制的,现在的话,如果一个二轮秀只签了两年合同,在合同结束后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先签一年合同,满足“伯德条款”之后与母队顶薪续约。或者直接签长约,根据“阿里纳斯条款”,第一年薪资不超过中产,第二年涨幅最大8%,第三年之后则可以得到顶薪,即超大幅的增加,但是之后的每年涨幅不能大于6.9%。

  这个比较复杂,举个例子,林书豪当初就是受“阿里纳斯条款”的限制。


  6.拉简-隆多条款

  在2012-13赛季,隆多因伤仅出场38场比赛就报销了剩余比赛,38场比赛得到了420个助攻,当时NBA的规定是,一个球员要参加数据评选必须满足“出场次数不少于70场”或“总得分不低于1400分,总篮板不低于800个,总助攻不低于400个”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隆多满足条件,因此以场均11.1个助攻力压保罗获得常规赛助攻王,然而那个赛季里保罗出场了70场比赛,场均9.7助攻,助攻总数达到了670个。

  隆多当选助攻王让很多球迷感觉不能接受,于是联盟出台了“隆多条款”来限制这一漏洞。

  “隆多条款”规定:在场均得分、篮板和助攻等数据统计方面,一个球员必须参加70%以上的场次(82场比赛的一个赛季的70%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的按比例计算),才会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球员出场次数不足70%(58场比赛),那么也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70%(58场比赛)再参与排名。


  7.阿朗佐-莫宁条款

  这个条款就比较尴尬了,在2004年,篮网猛龙进行交易,为了得到卡特篮网将莫宁送往猛龙,但是莫宁一心只想重返热火,因此拒绝前往多伦多体检。

  于是斯特恩出台了“阿朗佐莫宁条款”,规定联盟总裁有权对被交易之后,拒绝为新东家效力的球员进行经济或禁赛处罚。


  8.德里克-罗斯条款

  罗斯条款作为近年的新出条款,大家应该比较熟悉。

  罗斯条款的具体内容是罗斯条款”是指一名球员在执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后,在签订职业生涯第二份合同时可得到一份占全队工资帽30%(较旧合同增长了5%)的顶薪合同。

  触发条件分别为:

  1、获得至少一次NBA常规赛MVP;

  2、至少两次入选联盟年度最佳阵容(一阵、二阵、三阵均可);

  3、至少两次入选全明星首发阵容。

  罗斯条款设立于2011年刚结束停摆之时,联盟针对那些处于新秀合同中的年轻球员设置了这一条款,以奖励那些表现出色的球员。由于当时只有罗斯一人满足这一条件,理所当然的这一条款也以罗斯的名字命名,但第一个受益者是杜兰特


  9.科比霸王条款交易否决权

  交易否决权,这可是联盟里的霸王条款。拥有这一权力的无疑都是联盟的巨星,但此前他并不是有条件的,在2007年牛用控卫德文-哈里斯、老将摇摆人杰里-斯塔克豪斯、中锋迪奥普、摇摆人乔治和莫里斯-艾格送到新泽西,以此来交换杰森-基德和前锋马里克-阿伦。另外,小牛还将给篮网部分现金和一或两个未来的首轮选秀权。

  但这项决议却被乔治否决了,因为他签合同时要求拥有交易否决权,而库班当时却脑抽答应了。之后各球队加大对这个条款的要求,要想拥有交易否决权,必须满足以下几点(之后科比是第一位):

  1.在NBA效力8年以上

  2.在同一支球队连续效力4年以上

  3.必须是非受限制自由球员


  10.拉里-伯德36岁条款

  NBA中为了限制老兵和球队利用原有劳资条款漏洞而制定的规则。交易市场中涉及到劳资协议的一个问题:当自由球星接近退役时,他想为母队效力,球队B只能提供中产合同,但双方都认为球星的价值超过中产合同时,这时候以前的薪金漏洞就发挥了作用:增加合同的年限。比如中产合同是500万,年涨幅为8%,原合同4年2240万,但球队B给出了5年2900万的中产合同。这样,球星打完4个赛季后便退役,但是在第5个赛季还可以继续领薪水,所以实际上球队和球星签约的是4年2900万,球队的做法就属于违规操作。

  之后的劳资条款利用了“36岁规则”弥补了这一漏洞,“36岁规则”规定:当一名球员签约一份大于4年的长期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如果该球员的年龄超过36周岁,那么此份合同将被认为符合“36岁规则”。

  而由于联盟判定的规则还分成拥有伯德权的球和非伯德权的球员,所以36岁条款实际是在伯德条款上面延伸。


  通过小编的解析,你是否对这些专有名词的意思清晰许多了?其实这些条款诞生的原因是什么,都是在联盟、球队和球星三方之间取得平衡,为NBA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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