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界的腐败问题最近引起了极大关注。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原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董事长兼总经理韩志昆涉嫌*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红河州检察院指控韩志昆涉嫌三项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在2002年9月、2004年3月先后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韩志昆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在一家公司的担保下,与建设银行蒙自县支行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用于自己装修住房,2005年借款期限届满时,韩志昆尚欠14万余元,担保公司替他还了钱。后韩志昆指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用公款将欠款还给了担保公司。
二是*罪。2005年8月,韩志昆指使蒙自县一家公司把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告收入中的50万元,转账到某房地产公司账上作为自己的购房款定金,后又指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给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经费中拿出50万元,转账到该房地产公司账户作为购房款。韩志昆将上述100万元资金加上其他资金后用于购买蒙自新天地商业街B3商铺归自己所有。
三是挪用资金罪。2008年5月28日,韩志昆与马某某签订购销铅矿合同,获得了200万元合同款。韩志昆在交付价值50万元的矿后,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遂于当年11月指使蒙自一家公司从代为管理的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收入中支付给马某某1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韩志昆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了根据指控罪名,对被告人分别处予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9年的量刑建议。韩志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表示不能接受。辩护律师则认为2007年改制时,政府把奔牛俱乐部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都一次转让给了韩志昆。辩护律师对三项指控全部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将择日宣判。
红河州检察院指控韩志昆涉嫌三项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在2002年9月、2004年3月先后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韩志昆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在一家公司的担保下,与建设银行蒙自县支行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用于自己装修住房,2005年借款期限届满时,韩志昆尚欠14万余元,担保公司替他还了钱。后韩志昆指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用公款将欠款还给了担保公司。
二是*罪。2005年8月,韩志昆指使蒙自县一家公司把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告收入中的50万元,转账到某房地产公司账上作为自己的购房款定金,后又指使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给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经费中拿出50万元,转账到该房地产公司账户作为购房款。韩志昆将上述100万元资金加上其他资金后用于购买蒙自新天地商业街B3商铺归自己所有。
三是挪用资金罪。2008年5月28日,韩志昆与马某某签订购销铅矿合同,获得了200万元合同款。韩志昆在交付价值50万元的矿后,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遂于当年11月指使蒙自一家公司从代为管理的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收入中支付给马某某1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韩志昆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了根据指控罪名,对被告人分别处予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9年的量刑建议。韩志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表示不能接受。辩护律师则认为2007年改制时,政府把奔牛俱乐部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都一次转让给了韩志昆。辩护律师对三项指控全部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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