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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错过申诉期有理没地说 资深记者:这就是教训

www.7m.com.cn 2009年09月10日  来源:来源:现代金报  【大 中 小】

  国际篮联警告浙江广厦拖欠外援工资,限期赔偿10万欧元。CBA史上第一起国际官司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媒体内部的讨论,大家认为这样的情形类似于国法大于家法,即使广厦握有一份中国篮协指定的标准合同,但在国际篮联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于此同时记者发现,轻视国际篮联在7月28日下发的判决书让广厦错过了上诉的机会。也就是说9月18日前这10万欧元他们非赔不可,否则将被取消引进外援的权利。记者 邹鑫

  ●进展

  错过申诉期 国际篮联恐不再受理

  其实广厦早点向中国篮协反映情况,向国际篮联提出仲裁复议,也许还有改变判罚的机会。据了解,今年7月28日,仲裁法庭作出判决,迪克森胜诉,广厦俱乐部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大约10万欧元,包括迪克森的欠款、经纪人的费用,以及仲裁费。据记者了解,广厦早在7月28日就收到了仲裁法庭发来的邮件,但不知道为何迟迟没有处理,似乎也并未向中国篮协报告此事。一位广厦俱乐部工作人员透露:“因为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没什么经验,以为国际篮联并没有权利管辖自己,因此也就没放在心上。”如今看来,这恰恰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间。

  在那份判决书上,第17条清清楚楚地写着:“国际篮联的仲裁只能通过仲裁法庭进行上诉,而且必须在判决下达21日内提起上诉。”根据此项规定,截止日期8月18日一过,国际篮联就通过邮件形式向广厦发送这封警告信,并抄送中国篮协和亚篮联,限定广厦必须在9月18日之前还清所有欠款,一共10万欧元,如不执行将取消俱乐部今后引进外援,以及参加国际比赛的权利。

  由于此前,广厦俱乐部并未进行申诉和处理,收到警告后,广厦俱乐部才赶紧向篮协汇报情况,做出反应。但此时为时已晚,根据国际惯例,俱乐部再有道理,也必须按规矩办事,申诉期限已过,有理也没处说了。

  ●风声

  资深记者旁观 梁希怡:这就是个教训

  迪克森和浙江广厦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完全保障合同,一份是篮协指定的标准合同。广厦俱乐部总经理叶湘玉认为:“我们在CBA标准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一份保障合同只是副合同,出现条款不一致,应当以CBA标准合同为准。”广厦认为,根据CBA标准合同,并没有拖欠迪克森的工资,自己反而是受欺骗一方。

  可国际篮联仲裁法庭不这么认为,认可了广厦和迪克森签订的保障合同,并向广厦俱乐部下发了仲裁结果。就此事,记者昨天还采访了新华社资深篮球记者梁希怡,他认为对于广厦俱乐部来说“是一个教训”。由于梁希怡最近处于休假期,对此事并不了解,听了记者的介绍后他认为,中国篮协的合同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大多数俱乐部实际情况的,并不符合国际行规,由于没有及时作出回应,在这件事情上吃哑巴亏在所难免。

  而更多的媒体同仁认为,“说白了就是国法和家法的事,遵从家法,更不能违背国法。另外,相信我们的俱乐部通过这件事也能学到更多东西,在和国际的接轨上我们真的还不够职业。”

  ●揭秘

  CBA潜规则 “阴阳合同”太普遍

  两份合同引出CBA的一个潜规则。那就是为了招揽高水平的外援,绝大多数俱乐部都会和外援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篮协指定的标准合同,一份是私下秘密协商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

  名气大一点的外援,根本不会签CBA的标准合同,只有那些初出茅庐或者实力一般的外援才会签。有业内人士分析:“愿意来CBA打球的好外援就那么几个,而且俱乐部之间也都知根知底,在外援这块竞争很激烈,就看谁出的价码高,这样的话只靠标准合同是很难吸引人家过来的。”所以,俱乐部一般都会准备两份合同,一份是篮协的硬性规定,另一份就是外援们要求的那份完全保障合同,即俱乐部不得和外援解约,如果解约也要支付足额的年薪。

  一旦俱乐部和外援发生纠纷,前者可以拿出标准合同,后者可以拿出保障性合同,分歧就暴露出来了。上赛季就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嘉伯和斯特雷离开中国后,都声称要上告国际篮联,讨回俱乐部拖欠的薪水,只不过不知是何原因最后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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