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说乔丹的诉讼是有依据的,“乔丹体育使用了乔丹的中文译名,且有篮球运动员的剪影作为商标标识,这很容易让消费者联想到迈克尔乔丹这一著名的篮球运动员,这样的符号容易让人误解。”不过,黄春海同时表示,这个官司最终的结果还很难讲,“因为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在中国受不受保护不好说,中国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超凡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周宏认为,美国乔丹胜诉难度较大,关键是“到底是否具备中文姓名权目前还没有证据”。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注册商标5年之内,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而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第25类等是1998年,已经过了5年期限。
曾是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官司中姚明的代理律师王晓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中国乔丹公司注册使用的是商标权,而迈克尔乔丹要主张的是自己的姓名权,也就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国乔丹公司使用了“乔丹”这两个字就侵犯了运动员乔丹的姓名权。“判定中国乔丹公司是否侵权,要看中国乔丹公司在进行商业经营行为的时候有没有直接使用乔丹的姓名、形象、姿态、声誉,有没有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身份。如果说仅仅用了乔丹这两个字就构成侵权,稍稍有些牵强,”王晓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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